11人灣仔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官指口罩手套非平常帶備物品、選擇留下圖壯大聲威
【有線新聞】11名男女被控2019年在灣仔暴動,違反禁蒙面法等罪名,法官指他們明知發生暴動,選擇留下、意圖壯大聲威,裁定全部人罪名成立,還柙至下月7日判刑。
被告蘇朗豪到區域法院聽裁決,他與10名被告同被控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暴動,7人違反禁蒙面法。
法官裁決指當日有500多人聚集,擲燃燒彈、縱火、用磚頭堵路、有人鏈傳物資,屬於破壞社會安寧;全部被告有口罩、防毒面罩、手套等,這些並非平常情況會帶備的物品,法官指被告蓄意裝備、參與示威,他們知道自己身處地方有暴動,選擇留下,成為人群一分子,意圖壯大聲威,被告在警方推進後才開始撤退,對於辯方說前線示威者未能離開,可能因為人群擁擠,法官反駁指他們有足夠時間離場,被告有否逃走亦不影響裁決,裁定全部人暴動等罪名成立。
至於被告蘇朗豪褲袋有鐳射筆,法官認為他準備用來干擾警方觀察示威者,引述專家指激光功能可以短距離傷害眼睛,鐳射筆不是攻擊性武器,但用來傷人就符合罪名的定義,裁定罪成。
11名被告要還押到下月7日判刑,等候索取背景報告,其中3名被告未成年,法官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。